一、外地来京成年育龄妇女(18至49岁),在来京十日内,应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交验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二、 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婚育证》。
三、 地成年育龄妇女应持《婚育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证》、《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四、 对无本市《婚育证》的外地成年育龄妇女,不予办理《暂住证》、《就业证》和《营业执照》,不向其出借出租房屋。
五、 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办理《婚育证》的第二年、第三年同月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婚育证》注册。 《婚育证》不得转让、伪造、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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